某外企高薪聘用了一位张某担任副总,给出的月薪是2万元,在入职时双方谈好,除了月薪之外,其它像购买社保、养老、医保看病报销等福利待遇就没有了,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已提供了高薪,这些问题由张某自己搞定。张某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,也没在意这些,就同意了。入职后,就另外从每月工资中拿出2000元,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。几个月后,由于张某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,产生了分歧,被董事长炒了“鱿鱼”。张某不服,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。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,张某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,他认为,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。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,是事先跟你讲好的。你既然干了,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,你现在无权反悔。再说,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?对此,你怎么看? 案例解析
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,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,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。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,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,主要区别在于:1、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,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,但后者却不是;2、前者是强制性的,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,而后者是自愿性的,即是否参加,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。所以,张某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,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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